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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ml模版圖解《上海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實施辦法》備案流程
    6月1日,上海市金融辦正式對外發佈《上海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上海網貸管理辦法),消息一出,業內人士紛紛重點關註,期望這個監管辦法對P2P行業帶來新的曙光。本文中,將會重點圖解上海P2P備案流程,其次將對該辦法提出一些思考和疑問。

    一、開有限公司上海市P2P備案流程圖解

    可以看出,此次上海網貸管理辦法規定十分細致入微,而且重點放在備案登記的管理上。筆者看後感覺備案登記的流程十分復雜,所以將本次辦法結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相關規定,做一個流程化的整理,望大傢對備案流程有一個清晰化的瞭解。

    圖1.備案登記申請流程上圖涉及相關法條:

    1.《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5條規定,P2P平臺應在領取營業執照10個工作日內申請備案登記。

    2.《上海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第8條規定,P2P平臺申請備案後監管部門要公示1個月。第10條、第11條規定瞭P2P平臺申請備案的提交材料。第12條規定瞭監管部門對備案的審查和決定期限。第14條規定瞭律所、會計所出具的意見書和提交期限。

    3.《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規定瞭對新老平臺的審查期限和決定期限。

    圖2.備案後的管理上圖涉及相關法條:

    1.《上海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15條規定,P2P平臺應當在完成備案後6個月內完成台中注?公司ICP許可、資金存管事項。第18條規定,P2P平臺應當在完成備案後3個月內接入本市征信系統。

    2.《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規定瞭P2P平臺完成備案後需要完成ICP許可、銀行存管、信息公示事項。

    關於《上海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的三個思考

    思考一 網貸機構對接征信系統的積極影響

    《上海網貸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網貸機構應當接入登記公司行號本市網絡金融征信系統,並依法提供、查詢和使用有關信用信息。

    對於這條規定,對於網貸機構的風控構建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網貸機構風控的孱弱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無法使用傳統金融機構能夠使用的征信系統,但上述規定已經為網貸機構風控數據來源打開一扇天窗,即促進瞭網貸機構的風控發展,同時反過來,也將網貸機構的客戶人群納入到征信系統中來,對於建立信用社會有較好的促進作用,在將來,金融機構會有更多渠道收集人們的征信大數據。另外,此舉將一定程度上改變P2P行業暴力催收的現狀。本質上催收其實是對征信系統的補救,是對征信手段的補充。而之前P2P平臺的尷尬就在於,沒有將機構的信用信息接入征信系統中去,而機構為瞭保證壞賬率不過高,隻有靠催收這一個手段,於是乎老賴越多,催收就變得越來越暴力,陷入惡性死循環。上海市的這條規定,就能很好的解決這個惡性循環,讓機構從而得以良性發展,這是監管在推進整個行業的進步,希望這條規定將來能在全國各地得以推廣。

    思考二 充分利用社會第三方機構對網貸機構進行監督

    《上海網貸管理辦法》分別在第十、十一、十六、二十八條規定瞭網貸機構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信息安全機構等第三方機構為網貸機構在不同的發展時刻出具意見書或報告。

    在“新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時,需要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法律意見書;

    在《上海網貸管理辦法》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活動”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時,需要聘請律師事務所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合規經營情況的法律意見書;

    在網貸平臺發生法定“重大變更”時,需要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在每個“經營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本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經營情況進行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本公司業務合規情況進行評估,聘請具有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資質的專業機構對本公司信息系統安全等級情況進行測評向註冊地所在區監管部門報送相關審計報告、評估報告及信息安全等級測評報告。

    思考三 必須在上海設有經營實體銀行進行存管,方便瞭監管,但卻大幅增加瞭平臺存管難度和成本

    《上海網貸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網貸機構必須選擇在本市設有經營實體且符合相關條件的商業銀行進行客戶資金存管。

    對於這條規定已經引起業內大量關註。在之前,無論是《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還是《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都沒有要求網貸機構必須選擇本地銀行進行存管。就算之前所謂最嚴的“北京P2P合規整改要求”中,也隻是原則上提倡網貸機構選擇本地銀行進行存管。而據相關調查機構數據顯示,完成直接存管系統對接並上線的平臺有21傢。在與上海平臺簽訂直接存管協議的銀行中,江西銀行與12傢上海平臺簽訂協議,位居榜首;其次是新網銀行,簽約8傢;徽商銀行和廣東華興銀行並列第三,分別有5傢。但是令人尷尬的是江西銀行、新網銀行、徽商銀行、廣東華興銀行,目前在上海均沒有實體網點。而如果重新選擇存管銀行,不僅談判難度大,在法規規定時間內能否完成全部存管動作,令人生疑。此外造成的巨額存管成本浪費,也會對網貸平臺特別是中小平臺造成切膚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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